为提升学院形象,深入挖掘体现我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特色和成就的亮点,积极扩大学院影响,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本学院全体教职工,奖励范围仅限于国家、省、市(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二、奖励细则
结合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情况,现将本办法分为以下几类,各分类如下:
(一)各项征文活动类
学院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征文活动,并对获奖的征文给予一定奖励。
A类:凡是参加省级征文活动并获得奖项的作品,按一等奖1000元/篇,二等奖800元/篇,三等奖500元/篇,作者凭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领取奖励。
B类:市校级各类征文活动获奖作品(注:校级各类征文专指校党委、行政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征文活动,如:党委宣传部“教师节”征文,纪委“廉政文化建设”征文等)按一等奖500元/篇,二等奖300元/篇,三等奖200元/篇,作者凭稿件原件或复印件领取奖励。
(二)各项竞赛类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应加强自身修养,锻炼专业技能,学院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竞赛活动,学院对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职员工给予一定奖励。
A类:在省级的各类竞赛中获奖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省级一等奖1000元/人,省级二等奖800元/人,省级三等奖500元/人
B类:在市(校)级的各类竞赛中获奖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市(校)级一等奖500元/人,市(校)级二等奖300元/人,市(校)级三等奖200元/人
(三)荣誉称号类
获得省、市(校)级各类荣誉称号的全体教职员工。分别按1000元/人,500元/人进行奖励。
三、奖励要求
(一)凡在国家级活动中获得各类奖项及荣誉称号,则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特别奖励。
(二)所有获奖的全体教职员工须持有获奖作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领取奖励。
(三)全体教职员工对自己的作品负有全部责任,稿件要求原创,若有抄袭,一经查实,取消奖励,并在全院批评公示。
(四)专任教师在核心期刊、杂志等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不在此类范围内。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旅游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宣传领导小组所有,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