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格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程序,维护良好教学秩序、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良学风,经研究决定对学生请销假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 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学校有关领导或材料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二)学生因事外出,离开校园,或因事不能参加正常上课、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开学不能如期返校报到注册、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实习见习等,均需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时报到,自开学起开始考勤。
(三)学生因事不办理请假手续,不参加正常上课或集体活动,或者私自离开校园不上课、不参加班级或旅游学院和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一律按旷课处理。
(四)学生请假离开校园要注意人身、财产、交通、饮食等安全,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请假人自负。
二、学生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人向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说明请假原因,领取并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旅游学院学生请销假条》,除特殊原因外(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疾病原因所导致的重大紧急情况),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和电话请假,否则,请假视为无效。
(二)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核实学生请假原因,根据校、院、班级教学及学生管理实际情况,签定意见。请假时间在4天以上的,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他人代办请假手续,辅导员不得签字批准。
(三)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根据学生申请、辅导员和班主任审核签定意见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学生请假情况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作好记录。
(四)学生请假时间为1天或不足1天,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
(五)学生请假时间为1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原因后,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六)学生请假时间一周以上,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原因、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教务处审批。
(七)学生请假时间结束,应及时返校办理销假手续,参加正常上课或集体活动。不按时返校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按旷课处理(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出具相关证明)。
(八)家庭居住地为信阳市,临时回家不在校住宿者也应办理请假手续;长期不在校住宿,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外住宿手续。
(九)周六周日及其他国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含调休时间),学生离开学校,也应照此办理请假手续,法定假日也应包含在请假天数内。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假期结束,请假学生办理销假手续,应到审批人处办理销假手续。
(二)学生办理销假手续时,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和电话销假,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注明销假时间,正式销假。
(三)学生请假期满,不办理销假手续,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自请假审批终止时间起计算。
(四)对没有按时返校的学生由班主任及时弄清原因,并与家长、相关人员及领导联系处理。
(五)无特殊原因不接受补假,缺课按旷课记。
四、请假条格式
学生请假条一式三份:
(一)请假条需如实填写真实姓名、班级、有效联系方式,离校4天及以上者需再填写父母、亲属或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二)事由及去向需填写清楚,请假时间从离校当天至返校;
(三)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请假条由所在辅导员班主任、请假人所在班级班长和请假人保存;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的,请假条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所在辅导员班主任、请假人所在班级班长保存。
(四)大一学生请假涉及到早操者,需请假人到学院团总支办公室,加盖团总支公章。
五、此制度参照信阳师范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修定,解释权归旅游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旅游学院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一)假条样表:
姓 名 | 张 三 | 班 级 | 14级旅游管理1班 | 联系方式 | 1883760XXXX |
事由及 去 向 家庭电话 | 因父亲生病住院需要回家照看,洛阳市栾川县 家庭联系电话(父亲:张XXX) 电话:1883760XXXX | ||||
请假时间 | 2014年9月29日-10月7日 共9天 | 销假签名 及时间 | 2014年10月8日 张三 | ||
辅导员(班主任)意见 | 经与家长联系,情况属实,同意请假 XXX 2014年9月28日 | 主管领导意见 | 教务处意见 |
(二)、《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处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于以下处分:
1.旷课达10-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于警告处分;
2. 旷课达15-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3-5天者,给于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达25-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于记过处分;
4. 旷课达35-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7-10天者,给于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识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