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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12 08:49 来源: 作者: 阅读:

各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及认定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教资办〔2016〕8号)(附件1)和《关于做好201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资办20171号)(附件2)要求,结合我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事宜和要求  

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报送。  

1)本单位正式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学院工作组织安排情况,申请人员总数、学历构成、学科类别情况、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及其办公电话和手机号。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份。  

2)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附件3)按“直接认定”、“参加面试”两类分别填写,纸质材料一份,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发送至rschszk@126.com。  

3)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一张(与申请表照片一致,备用于办证,背面用蓝色圆珠笔写上姓名、单位),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收缴。  

4)参加面试人员测试费每人278元,由各单位统一组织收缴。高校教师资格面试拟于2017年3月进行,请及时关注“河南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haedu.gov.cn/)上发布的通知。   

2、个人申报材料和整理要求。  

1)共性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3纸自行正反面打印,手写无效)。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4,2016年A4纸版新表)原件一式两份。  

ƒ《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5,2016年A4纸版新表)原件一式两份。  

专任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一份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除共性材料外,博士另需提交:  

学位证书及一份复印件。  

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除共性材料外,全日制本科师范生另需提交:  

本科毕业证书及一份复印件。  

本科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ƒ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④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本科成绩单复印件(招生计划表或录取审批表必须明确显示其为师范专业,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4)除共性材料外,教育硕士另需提交:  

硕士毕业证书及一份复印件。  

硕士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ƒ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④硕士成绩单复印件。  

5)除共性材料外,参加面试人员另需提交:  

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最高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ƒ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个人材料分两套分别装袋整理:   

第一套(袋):含《申请表》、《品德表》、《体检表》(内附各项检查单据不需提交)原件及各类证书原件。各类证书原件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审验核对无误后返还单位退回个人。  

第二套(袋):含《申请表》、《品德表》、《体检表》(内附各项检查单据不需提交)原件及各类证书复印件。以上各类证书复印件(A4纸单面复印或缩印)须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正式提交的材料中,凡种类不齐全,整理不规范,有缺失或不能证明有关情况的,将予以退回。  

、材料受理地点与时间  

受理地点:人事处431办公室  

受理时间:

2017220日上午: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  

2017220日下午:外国语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地理科学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旅游管理学院;  

2017年2月21日上午:商学院、体育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  

2017年2月21日下午:历史文化学院、传媒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大学外语部。  

联系人:高彦伟;联系电话:6391752。

  

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及认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关于做好201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

附件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2016年A4纸版新表)   

附件5.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2016年A4纸版新表)

   

人事处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