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院

栏目列表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旅游学院毕业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7-05-27 19:04 来源:未知 作者:团学 阅读:

旅游学院毕业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和毕业生管理力度,完善毕业实习、就业工作制度,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凡我院毕业生都必须严格遵守《信阳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遵守纪律,参加各种活动,服从管理,配合论文指导老师、班主任辅导员完成毕业期间各项工作。

      第二条:毕业生应按时返校和缴纳学杂费办理注册手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缴费的同学,必须书面申请缓缴,并制定缴费计划,保证尽快缴清相关费用。未经申请无故不按时返校的,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广大同学中作出表率。对违规违纪的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依照有关处理办法从重处理,党员、预备党员、按党章和党纪给予处分。

      第四条:毕业生因违纪违规受到任何程度的处分,取消各类奖学金、三好、优干、优秀毕业生和各类困难资助的评选资格。

      二、关于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学院教学安排和秩序,按时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六条:如因参加公务员考试及复试、研究生考试及复试、至用人单位应聘等事由需请假的,必须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以旷课论,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请假返校后需由本人到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班主任处销假。

      第七条:毕业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凡私自在外住宿者,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本人承担,并按学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特殊情况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家长签字同意、学院与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三、毕业实习期间与论文写作期间的规定

      第八条:全体毕业生均须参加毕业实习,原则上应在校内集中完成毕业论文写作。

      第九条:毕业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安排和管理,以及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同时应当注意讲礼貌,虚心学习,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维护我校的荣誉。

      第十条:实习期内,因故不能实习的,需向实习单位领导请假,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需书面报告辅导员和学院。未经请假擅离实习岗位的,将按照旅游学院实习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毕业实习与论文写作期间,辅导员、论文指导老师须将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到位,毕业班学生要定期关注班级QQ群、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的统一通知。因学生本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保持联系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论文写作期间为正常教学时间,严格按照正常教学的有关要求落实考勤制度。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如参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复试、至用人单位应聘等),必须按照正常程序由本人提前书面请假。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临时请假。

      四、文明离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毕业班同学之间应当互相团结,维护班级、年级的安全稳定;处理好与其他系同学的关系,避免同学之间的摩擦、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第十四条:毕业班同学应积极参加与低年级同学的交流活动,正确引导低年级同学,树立良好形象,传承学院优良传统。

      第十五条:毕业生要善始善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离校。离校前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遵守、维护学校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干扰、影响非毕业班学生的期末复习和考试。

      (二)爱护公共财物,不破坏、污损学校宿舍、教室等场所的各种公共设施。

      (三)妥善保管个人有关证件、材料和物品,不乱拿或错拿他人财物。

      (四)不得酗酒,不得借酒生事、打架斗殴。

      (五)离校前将教室及所住宿舍打扫干净,不乱丢、乱堆放及在宿舍区焚烧废弃物品。

      (六)未允许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五、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因故外出时必须高度重视人身财产安全,杜绝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应冷静处理,及时和家长、学校取得联系,多方配合协 调,及时处理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因补办手续复杂繁琐,要求全体同学务必高度重视协议书的妥善保管。就业协议签署后应及时上交至辅导员处。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时需慎重对待,做到诚信就业,尽量避免毁约。签署就业协议后需变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伪造或者变造就业协议。